锐不可当,不枉使命!---- 代号:“206”
“206”,大名鼎鼎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学习后,这个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技术内核的“小婴儿”,已具备了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
截至目前,206项目一期验收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预计7月底顺利交付验收。自2017年5月3日在25个试点单位上线以来,一期研发成果获得了普遍的赞誉和可喜的成绩,随着不断升级和自我学习,它将更加聪明,威力也会更强大。
“206工程研发基地”,一块亮闪闪的铭牌,挂在上海高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门外,神秘而高贵。推开门,法庭被布置得如同卫星发射的控制大厅一般,他们是近百名来自206项目的研发人员,他们在电脑前操作着,不时传来的键盘敲击声和头脑风暴、灵感迸发时的热烈讨论声,他们用自己的智慧结晶,书写着司法行业智能体系的新未来。
“206”的名字缘何而来?它肩负着怎样的使命?时钟回拨到2017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调研指导工作。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介绍,“孟建柱书记提出了司法改革新的三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上海高院承担开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他要求把高科技的手段融入到大数据系统当中,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这个软件最后定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因交办日期是2月6日,便有了‘206’工程这一简称。”
这一工程的上马,有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远背景。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中央的领导下依法纠正了34件重大冤假错案。发生这些重大冤假错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之一,推进这项改革,就是要使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上海高院刑一庭,业务组花了一个月时间做调研,首先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楚“痛点”在哪里、需求是什么?最终形成了一个总体的开发思路。“206”系统,是为了服务公检法三机关执法办案,确保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证据标准符合法定定案标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经过检察、公安、司法机关意见建议的综合细化,历经34次专题调研,收集意见、建议78条,需求132条,收集公检法系统案件电子卷宗、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审理报告、退查退捕说明等资料16.55万份。通过认真梳理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收集、固定、检验、审查判断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破解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和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难题,提供机器学习样例,最终,形成了现有“上海刑事案件智能办案辅助系统”的总体建设方案。
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的证据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工作角度不同,公检法在实际办案中对这个标准的理解往往会存在差异。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证据标准适用统一问题。证据标准是指在诉讼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和证明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总的标准,具体到每个罪名,还需要进行细化。为此,聚焦常见多发、重大、新类型等案件,特别是针对当前社会的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择了7类18个具体罪名,逐项制定证据标准,目前已完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7个罪名的证据标准制定工作。
比如,在制定命案的证据标准时,上海高院通过数据分析,将命案分成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现场目击型,也就是现场有目击证人或者有监控录像,能够完整反映案件情况的命案类型;
第二种是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也就是定案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现场情况进行印证的命案类型;
第三种是现场留痕型,比如现场有血指纹、血脚印等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的命案类型;
第四种是拒不认罪型。
以上四种类型虽然都属于命案,但是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存在巨大差异,有必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个性化的证明标准。有了证据标准,还要制定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收集、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上海高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分别详细规定了收集程序、规格标准、审查判断要点,同时对量刑证据、程序证据的收集、固定做了明确。以前散落在不同规定中的规则,现在进行统一化、系统化的规划。
“206”绝不仅仅只是个规则指引器。它引入了人工智能技术,不仅能发觉单一证据的瑕疵,还能发现证据之间的逻辑冲突之处。
比如,如果一份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被刀捅死的,而尸检报告说是钝器致死,那么“206”就会发现这里有矛盾,它就会提醒办案者注意。在用一些办结的案件来验证的过程中发现,系统提示的证据瑕疵与逻辑冲突,与当时办案者的感受有相当的重合度。
比如,犯罪嫌疑人交代他曾杀死另外一人,而且在他交代的地点,确实挖出了尸骨,按照常理,此人应是他杀的,但“206”提示:案件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这是为何?因为经过系统审查,提取汇总了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办案人员经比对发现:犯罪嫌疑人交代是“用榔头敲他的头,用匕首捅刺胸部数刀”,但尸检报告显示对方“头颅完好、胸骨也没有刺戳的痕迹”。这显然无法排除凶手是他人的合理怀疑。
显然不是。
“软件系统能够提示办案人员证据存在的瑕疵;能够通过‘人脑+电脑’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审查证据链与全案证据,指出各待证事项是否得到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合符逻辑等;在报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程序节点,系统会根据相应的证据标准综合提示证据是否缺失、是否存在证据瑕疵,不过案件是否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最后还得办案人员做决定。”
就好比说一个医生,他有了一个聪明的机器帮手,可以帮他拍给病人拍X光片、判断片子、生成解读报告,但最终开药与否、如何治疗,还是医生说了算,相当于给判案人员配备了一个智能助理。